(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94号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周啟志,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志扬,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传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