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刘某某、郭某某、刘某、姬某某、刘某某某、钟某某、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刘某某,郭某某,刘某,姬某某,刘某某某,钟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04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横山县城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姬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某。被执行人钟某某。被执行人苏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刘某某、郭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贷款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罚息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即16.2‰),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刘某以其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姬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某某某以其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钟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申请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某、苏某某为横山县某某职工,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某、苏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的工资账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