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9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满英与李耀丰、张荷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965-1号原告李满英与被告李耀丰、张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甬奉溪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满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2515元。现被执行人李耀丰、张荷琴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满英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李耀丰、张荷琴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李满英借款108735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19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