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209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肖竹青、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0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薛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崔云青,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竹青,女,汉族,XXX出生,住所地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宋淑欣,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被告肖竹青、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案件受理费363元。审判员 赵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传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