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执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顾祥涛、王丽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273号。负责人于彬,行长。被执行人顾祥涛。被执行人王丽娜。被执行人杨顺大。被执行人张京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顾祥涛、王丽娜、杨顺大、张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2015)即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