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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文才与尹强,重庆正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才,尹强,重庆正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241-1号原告:李文才,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龙鹏界,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强,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正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重庆西部国际汽车城内G区321、322号。法定代表人: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才诉被告尹强、重庆正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90元,由原告李文才负担。审 判 长  左 玲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