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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卢某诉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X,肖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945号原告:卢XX,女,XX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柳刚,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XX,男,XX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琅琊镇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X与被告肖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