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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如彦与梁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如彦,梁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2877号原告:高如彦,农民。被告:梁起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如彦与被告梁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起林所有的挂靠在沧州临港广才运输队名下的运输车二辆(车牌号分别为:冀J×××××/冀J×××××挂、冀J×××××)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梁起林所有的挂靠在临港广才运输队名下的运输车二辆(车牌号分别为:冀J×××××/冀J×××××挂、冀J×××××)。查封期限: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