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黄翠霞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霞,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05号原告:黄翠霞,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圣杰,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法定代理人:蒋玉祥,董事长。被告:蒋玉祥,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翠霞诉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翠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玉祥、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许承祥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凤阳路472号的房产,担保人胡坤香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凤阳路472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黄翠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玉祥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许承祥名下位于安徽省凤阳路472号(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xxxxxx号)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胡坤香名下位于安徽省凤阳路472号(房地权证:房地权瑶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