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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卓非法拘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2868号罪犯陈卓,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湖长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卓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于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州市湖州监狱认为,罪犯陈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2014年度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卓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卓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潘嘉玲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