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山东中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406-2号原告山东中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金马路9号。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兴隆路567号201室(新汽车站东邻)。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办三官庙社区南环路与郭家路路口西500米路北。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2406-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同时查封了第三人于勇提供的担保财产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鲁V×××××号车。现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第三人于勇提供的担保财产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鲁V×××××号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永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