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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高明新与洪国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新,洪国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756号原告高明新,男,31岁,被告洪国民,男,33岁。原告高明新诉被告洪国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洪国民归还工资款10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洪国民承担。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徐新枝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明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国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洪国民高明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高明新一万零四百元整3月19日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国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高明新人民币1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