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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932号原告杨某某,女,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沈某某,男,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祥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