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932号原告杨某某,女,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沈某某,男,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祥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