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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兴华诉被告齐明荣、冯芳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华,齐明荣,冯芳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李兴华,男。委托代理人杨美洲,四川省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明荣,男。被告冯芳得,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华诉被告齐明荣、冯芳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华的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7.00元,减半收取378.50元,由原告李兴华承担。审判员  陈永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