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异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朱延国与蒋兆舟、陈红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朱延国,蒋兆舟,陈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异字第0028号异议人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中鑫上城C1317室。法定代表人唐素红,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葛培轩,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朱延国。被执行人蒋兆舟。被执行人陈红红,本院在执行朱延国与被执行人蒋兆舟、陈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称,因苏H×××××号轿车已抵押给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法院扣押该车辆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停止执行,并解除扣押。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淮徐民初字第0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蒋兆舟名下的牌号为苏H×××××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另查,2015年3月24日被执行人蒋兆舟与案外人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于2015年3月25日办理了苏H×××××号轿车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机动车行驶证、借款合同、机动车注册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履行,并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由于担保物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需要在主债权确定、且享有担保物权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故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实现担保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马力龙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