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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毅铭与唐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071号原告王毅铭,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唐佳华,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毅铭诉被告唐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毅铭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毅铭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毅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