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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密市清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东北大自然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新密市清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东北大自然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清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允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松枝。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大自然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秀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新密市清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东北大自然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省新密市清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省新密市清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大自然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