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烈群与楼文正、叶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烈群,楼文正,叶小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215号原告王烈群。委托代理人朱坚俊。被告楼文正。被告叶小娜。原告王烈群诉被告楼文正、叶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王烈群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烈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王烈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