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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晓勇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39号罪犯张晓勇,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晓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聚敛的全部财物予以追缴。张晓勇等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张晓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军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垫江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钟俊强、兰红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勇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20万元未缴纳,参与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犯罪所得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龚海南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