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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房春娟与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春娟,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578号原告:房春娟,女,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教师,住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王广亮,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靖宇大街西洋参公寓1号楼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田学双,系总经理。原告房春娟诉被告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春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广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春娟诉称,2013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温馨西区商品房内购(团购)认购协议》,购买温馨西区31号楼1单元603室。2013年7月14日,双方又签订了《温馨西区预购储藏间协议》,购买温馨西区31#主体楼南楼2号储藏间。原告按协议约定,先后给付被告购房款240262元及购储藏间款131881元,被告债台高筑致使建筑工程未能全部完工,直至今日也未交付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温馨西区商品房内购(团购)认购协议》及《温馨西区预购储藏间协议》有效。被告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温馨西区商品房内购(团购)认购协议》,购买温馨西区31号楼1单元603室,房屋价款为240262元。另查明,2013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温馨西区预购储藏间协议》,购买温馨西区31#主体楼南楼2号储藏间,储藏间价款为131881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温馨西区商品房内购(团购)认购协议》、《温馨西区预购储藏间协议》、交款收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温馨西区商品房内购(团购)认购协议》及《温馨西区预购储藏间协议》,原告履行了向被告交付房款和储藏间款的义务,该《温馨西区商品房内购(团购)认购协议》及《温馨西区预购储藏间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房春娟与被告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温馨西区商品房内购(团购)认购协议》、《温馨西区预购储藏间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缓交),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艾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雪注:本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