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远凤与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凤,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956号申请执行人张远凤。委托代理人李述慧,天津吴兆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远凤与被执行人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远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956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95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