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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连才与张鸿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才,张鸿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张连才,男,汉族,1965年2月6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全晓红,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鸿捷,男,满族,1990年12月26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才诉被告张鸿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才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十五元,收取四十八元,由原告张连才负担。审 判 长  颜廷锐人民陪审员  张吉彬人民陪审员  边久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