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韩丽萍与郭海霞、李学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丽萍,郭海霞,李学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78号申请人韩丽萍,张家口市供水总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孙秀善,中煤张家口煤机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郭海霞。系肇事车辆驾驶员。被申请人李学伟,其他信息不详,系肇事车辆车主。申请人韩丽萍因与被申请人郭海霞、李学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学伟所有的郭海霞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蓝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学伟所有的郭海霞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蓝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