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4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邓林玉与蔡玉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285号原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母红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露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