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叶纪根与李德民、于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纪根,李德民,于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叶纪根。被执行人李德民。被执行人于纪芳。申请执行人叶纪根与被执行人李德民、于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扬开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李德民、于纪芳应偿还申请人叶纪根借款8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费416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载明,被执行人尚欠2万元未履行,定于2015年7月底给付1万元,2015年8月底给付1万元,担保人李存忠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出具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扬开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佳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