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明与韩显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韩显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黄明。被告:韩显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与被告韩显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明负担。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