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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765号原告刘某某,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黄某某,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坤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