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765号原告刘某某,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黄某某,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坤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