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孙莉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77号原告:孙莉,女,195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黎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莉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莉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