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郝彦宏与张在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彦宏,张在琴,王世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30号原告郝彦宏,男,1977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严桂琴,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在琴,女,1971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世忠,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彦宏诉被告张在琴、王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彦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学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