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康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武汉康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家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律学,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康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康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康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康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康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淑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