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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宫淑燕与申永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淑燕,申永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501号原告原告宫淑燕。被告申永宽。本院在受理原告宫淑燕诉被告申永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三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所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