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卢敏华、卢祺欢等与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敏华,卢祺欢,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卢敏华,申请执行人卢祺欢。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体育馆二楼。本院在执行卢敏华、卢祺欢申请执行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民事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3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