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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瑞清与陈銮妹、林良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清,陈銮妹,林良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林瑞清,女,194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吴凤村吴屿**号。委托代理人林青,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銮妹,女,195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林良官,系陈銮妹丈夫,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林瑞清诉被告陈銮妹、林良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瑞清诉称,被告陈銮妹因急需用钱分别于2011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于2012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整,于2012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于2012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共计借款达人民币85000元整,并签订借条四份。被告林良官与被告陈銮妹系夫妻关系。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本院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调取该局于2015年6月17日出具的仓公(经侦)诉字(2015)00016号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陈銮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经该局依法侦查查明,从2008年至今,犯罪嫌疑人陈銮妹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吴凤村其自己家中组织民间“标会”活动,并发动当地群众先后参加其组织的12班300元的民间标会活动(每班会人数80-100人不等),向林铭果、林瑞清、林碧云等五十余名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九百余万元,造成参加其组织的民间标会活动的群众直接经济损失达七十余万元。犯罪嫌疑人陈銮妹到案后对以上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陈銮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认为,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提供的起诉意见书体现被告陈銮妹向原告等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涉借款涉及被告陈銮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瑞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退还原告林瑞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斌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