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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7日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13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耒检公诉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7日5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J817**号重型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耒阳市灶市办事处花石村路段时,因避免与前车追尾紧急刹车,豫J817**号重型货车往左甩尾,货车尾部中间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汤某甲无证驾驶并搭乘汤某乙的湘D8D7**(系套牌)三轮摩托车左前侧相挂,造成湘D8D7**号三轮车受损,汤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意见: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汤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汤某乙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该院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出具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且建议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指控的事实属实,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了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证人汤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7日5时许,他驾驶一辆三轮车搭载他爸爸汤某乙从耒阳市到小水镇去,行驶到107国道部队附近路段时,对面过来的一辆货车突然刹车甩尾,货车尾部撞到他的三轮车左侧和他爸爸身上。后见他爸爸受伤了,他就拨打了120,再报警。3、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6日17时许,他与陈某某换班开一辆豫J817**号重型货车从广州出发,事故发生时,他在睡觉。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已经成年。5、刑事和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调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汤某乙亲属50000元,并得到了谅解。6、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27日5时19分,耒阳市交警队值班室接到报警,民警到现场勘查、取证后,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到交警队。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验证实,案发时现场的具体情况。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交警队当时扣留了陈某某的大货车及汤某甲的三轮车。9、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汤某乙系内脏器官破裂死亡。1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陈某某、汤某甲尿检均呈阴性。11、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汤某乙无责任。12、血液酒精浓度测试证实,陈某某没有酒驾。13、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查询信息、发票、保险单、过磅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驾驶信息及其车辆的相关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一直在现场,并在公安民警勘查取证后随民警到交警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梁晓亚人民陪审员  李校文人民陪审员  匡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 欢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