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1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嘉禾食品有限公司、林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嘉禾食品有限公司,林永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100-2号原告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1666号。法定代表人洪远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树亭、林龙美,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1288弄219号104室,组织机构代码63081765-6.法定代表人林永昌,董事长。被告林永昌,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现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禾食品有限公司、林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