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98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庞雪峰审 判 员 郭金元人民陪审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