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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98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庞雪峰审 判 员  郭金元人民陪审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