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臧某甲与臧某乙、臧某丙、臧某丁、臧戊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某甲,臧某乙,臧某丙,臧某丁,臧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1233号申请执行人臧某甲。被执行人臧某乙。被执行人臧某丙。被执行人臧某丁。被执行人臧某戊。申请执行人臧某甲与被执行人臧某乙、臧某丙、臧某丁、臧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宽民一初字第0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份至2015年5月份赡养费,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宽民一初字第013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