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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临海市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祖国、周彬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某某,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临海市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靖东,职务:。委托代理人:徐灵。被告:包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临海市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包某某、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临海市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临海市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