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临海市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祖国、周彬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某某,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临海市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靖东,职务:。委托代理人:徐灵。被告:包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临海市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包某某、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临海市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临海市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