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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德付与蒋敏、曹凤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付,蒋敏,曹凤新,赵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12号原告:李德付,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永坤,凤阳县刘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敏,女,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曹凤新,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赵寒松,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付与被告蒋敏、曹凤新、赵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寒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付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付撤回对被告赵寒松的起诉。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林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