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德付与蒋敏、曹凤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付,蒋敏,曹凤新,赵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12号原告:李德付,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永坤,凤阳县刘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敏,女,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曹凤新,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赵寒松,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付与被告蒋敏、曹凤新、赵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寒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付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付撤回对被告赵寒松的起诉。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林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