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济文与阳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阳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法定代表人:何子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济文,男,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147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负责人:程明。上诉人阳东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济文、原审被告阳东县第二建筑工程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周济文所主张的模板工程是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路康盛实业公司的宿舍楼及厂房进行的。周济文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两原审被告支付拖欠的模板工程款及利息等。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阳东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阳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应予驳回。上诉人阳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其公司住所在阳东县恒达路13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阳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此请求,撤销(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阳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是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路康盛实业公司的宿舍楼及厂房,属原审法院辖区,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阳东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阳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王梅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