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罗中文与周亮红、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中文,周亮红,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307号原告罗中文。被告周亮红。被告周建华。原告罗中文为与被告周亮红、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中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亮红、周建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亮红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9月23日向原告罗中文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向罗中文(出借方)借到现金40000元;担保人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本借款期限届满后延续二年。被告周建华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期间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本案借款。本院认为,原告罗中文与被告周亮红、周建华间的借贷担保关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周亮红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周建华提供担保事实清楚。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方可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被告周亮红经原告催告未及时归还借款,被告周建华亦未代为清偿,均属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亮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罗中文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周建华对被告周亮红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周亮红、周建华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长 章志英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