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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斌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香港城,组织机构代码15423224-2。法定代表人:赵正发,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坤,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斌华,男,1976年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斌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玮审 判 员  向 奚代理审判员  陈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