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划谢永强申请执行朱娟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强,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谢永强,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朱娟,女,1988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谢永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娟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朱娟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娟银行存款5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