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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小兵与毛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兵,毛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21号原告陈小兵。被告毛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兵诉被告毛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兵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兵撤回对被告毛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小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