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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2015年550号驳回起诉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旭华,盖喜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宫旭华,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姜疃镇董格庄村。被告:盖喜玲,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姜疃镇大庄子村。原告宫旭华诉被告盖喜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宫旭华曾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过案号为(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215号离婚诉讼,后原告宫旭华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撤诉,该案按原告撤诉结案。本院认为,原告宫旭华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又起诉的,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旭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自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审判员  盖松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战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