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许保才、许水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许保才,许水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柏年。委托代理人:章俊烽。被告:许保才。被告:许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保才、许水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