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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虹与杨奕、周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杨奕,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李虹,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杨奕,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周勇,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除每月保留被执行人杨奕1000元生活费外,其余的工资等收入予以扣留提取。二、除每月保留被执行人周勇1000元生活费外,其余的工资等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