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虹与杨奕、周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杨奕,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李虹,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杨奕,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周勇,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除每月保留被执行人杨奕1000元生活费外,其余的工资等收入予以扣留提取。二、除每月保留被执行人周勇1000元生活费外,其余的工资等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