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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段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段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起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承担。审 判 长  安培成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人民陪审员  常久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萌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