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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赵红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700号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933339-6。法定代表人袁波,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开化北路三鑫建材城1组团20幢17号。委托代理人胡家辅,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伟,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红,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赵红联系不到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文山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祖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