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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国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仁青、林明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国中投资有限公司,林仁青,林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国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法定代表人林海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仁青,男,汉族,住平潭县潭城镇。被执行人林明玉,女,汉族,住平潭县潭城镇。本院在执行福建国中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仁青、林明玉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林仁青所有的位于平潭县潭城镇城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另案的执行结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代理审判员 叶 禹代理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子能 来自